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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建议(试行》的公告

点击数:2371 发布时间:2025-07-1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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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建议(试行》的公告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建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日

  

西藏自治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范围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的

  

指导建议(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解决重大风险、保障和改变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被挪用、拖欠、转移等风险,切实保障工程水平和施工进度,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步,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藏政办发〔2025〕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质,拟定本指导建议。

  

1、总体需要

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方位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结实树立新进步理念,以保障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稳健运行为重点,通过打造科学、规范、透明的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机制,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资金用效益和工程建设质效,有效防范解决工程款支付风险,打造公平、诚信、安全的建筑市场环境,为自治区建筑业优质进步提供坚实保障。

  

2、基本原则

协议先行,权责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时,鼓励同步签订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协议》(以下简称《共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资金缴存、用、审核、支付、监督等环节的具体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资金管理有据可依、权责对等。

依法合规,强化约束。资金共管活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合同约定。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全程透明,动态监管。打造资金流向全过程公开、可追溯机制。实行资金用计划报备、支付申请材料公示(在限定范围内)、重点支付节点信息共享等规范。确保资金拨付与工程实质进度、合同约定紧密匹配,达成资金流、工程流、信息流的协同与相互制约。

协同联动,高效运转。打造完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适用)、金融机构等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加大信息互通与业务衔接,优化资金审核支付步骤,提升资金运转效率,保障工程顺利推进。

  

3、工作目的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建设单位最重要支付责任和施工单位资金规范用直接责任。强化源头管控。从合同签订和账户设立源头入手,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加大过程监管。达成对项目建设资金流向和用状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准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解决风险。有效预防和遏制因资金挪用、拖欠致使的工程停工、烂尾等风险事件。提高资金效益。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升财政资金和项目投资的用法效益。保障工程质效。为工程水平和施工安全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促进项目按期优质完成。构建诚信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守法履约、诚实诚信的好行业环境。

  

4、主要内容与推行程序

(一)适用范围与协议规定

适用范围。本建议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地区内用国有资金(包含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国有企事业单位自集资金等)投资或主导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参照实行。

招标文件明示。使用资金共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在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详尽地载明资金共管的具体需要,包含但不限于共管模式、账户设立需要、资金缴存方法、用步骤、各方职责、违约责任等核心条约。此需要应作为投标人响应的要紧条件。

同步签订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的同时,鼓励依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需要,签订内容完备、权责明确的《共管协议》(附件为参考示例)。《共管协议》是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要紧组成部分。

(二)共管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账户开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一同选定一家在自治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名义(或按协议约定方法)开立唯一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账户信息。《共管协议》中需要明确共管账户的名字、账号、开户行、共管期限(原则上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至最后结算)、共管资金范围(明确为项目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不含农民工薪资,农民工薪资按国家规定存入专用账户)。

账户性质与作用与功效。共管账户为专用监管账户,仅限于本工程项目工程款的缴存、支付及有关利息(如有)的收付。严禁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任何收入支出。

账户变更。共管账户信息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同出具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核赞同并重新签订或补充协议后方可办理。变更状况应准时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备。

(三)资金的缴存与用步骤

资金缴存。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将应对的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足额、准时缴存(或划拨)至项目共管账户。严禁将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其他账户。

用款计划。施工单位应依据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周期编制详细的工程款资金用计划,明确资金作用与功效、支付对象及金额。该计划需提前报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备案。

支付申请。施工单位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或条件后,需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完整、有效,一般包含一下内容: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工程量确认单。

(3)与本次申请支付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材料设施采购合同及验收单、发票;
机械出租合同及结算单、发票;
专业分包合同及进度确认单、发票)。

(4)当期资金用计划实行状况说明(如有偏差需说明缘由)。

支付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收到支付申请后,应依据合同、《共管协议》和工程实质进度,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的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建议(赞同支付金额、部分支付或不认可支付及理由);
金融机构复核,金融机构收到经建设单位审核赞同的支付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依据《共管协议》、备案的资金用计划、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议与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含:支付对象是不是在计划内、金额是不是在计划范围内且与证明材料匹配、收款账户信息是不是合规、有关凭证是不是齐全有效等;

资金支付。经金融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根据《共管协议》约定的方法和时限内,将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申请中指定的、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最后收款方账户。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由其控制的其他账户,特殊状况(如小额零星开支)需在协议中严格限定并明确监管手段。

(四)过程监管与规范管理

严格协议实行。《共管协议》是资金管理的根本依据。协议中需要详细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各项重点要点,包含支付条件(节点)、支付比率、支付时限、申请材料需要、审核步骤与时限、违约责任等。

强化过程监管。严格实行工程进度款规范。拨付金额需要与经确认的实质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单价相匹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进度审核职责。建设单位应联合金融机构,按期对资金用计划实行状况进行核查,比对实质支付与计划、实质工程进度的吻合度,准时发现异常。

规范结算与清算。准时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准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结算结果,就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及后续事情签署书面清算协议。金融机构依据双方签署的清算协议,办理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最后划转和账户撤销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预留工程品质保障金。保证金应存入双方认同或指定的监管账户(可以是原共管账户的延续或专门账户)。保修期满且无水平问题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准时返还。

  

5、保障手段与责任追究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最重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按时足额支付至共管账户负最重要责任。应打造完善内部资金支付审核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禁无故拖延支付、不足额支付或将资金拨付至非共管账户。应监督施工单位规范用资金。

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对项目资金的规范用负直接责任。需要严格根据《共管协议》和资金用计划申请、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提供不真实材料套取资金、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或转入非项目关联账户。应按时足额支付材料设施款、分包工程款等。

金融机构审核责任。金融机构对支付申请的合规性复核负审核责任。应严格根据《共管协议》、备案资料和有关法规规范进行独立、审慎复核。严禁在缺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效授权或审核建议不清楚的状况下办理资金转出。应配合提供必要的账户监管信息。

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进度、水平审核职责,对工程量、进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资金支付提供准确依据。

(二)严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对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挪用、侵占、拖欠工程款、不真实申请、违规支付、逃避共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建设单位存在挪用、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责任职员的责任,并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手段。

对施工单位存在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套取资金、拖欠分包工程款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立即中止后续资金支付,并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应飞速核查,依法严肃处置,可采取责令整改、罚款、记录不好的行为等处罚手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金融机构未履行协议约定审核职责,致使资金被违规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金融机构自己违规操作,依法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三)司法机关扣划资金及弥补手段

如司法机关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依据申请实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扣划手段的。

金融机构在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帮助实行公告书后,应第一时间公告建设单位。同时,应向司法机关说明共管账户的性质与作用与功效,资金源自国有资金(包含财政资金、政府债券、国有企事业单位自集资金等),扣划后对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好的影响等,建议司法机关从施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扣划。

如司法机关执意从共管账户扣划资金,金融机构应第一获得建设单位的赞同。同时,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补充与扣划资金同等金额的资金到共管账户。如施工单位拒绝补充资金到共管账户,将视为项目建设资金被“侵占”,建设单位应立即中止后续资金支付,并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飞速核查,依法严肃处置,可采取责令整改、罚款、记录不好的行为等处罚手段。

  

6、附则

  (一)本指导建议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地区内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质,依据本建议拟定具体的推行细节或管理方法。

(三)本指导建议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讲解,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工程资金共管协议(参考示例)

附件下载:


工程资金共管协议.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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